一、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下稱人事總處)114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函辦理。
二、行政院業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,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,請各機關(構)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。
三、大陸委員會鑑於近年公務員赴陸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,為保護全體公務員及提高危機意識,邀集人事總處等相關機關,共同研商旨揭精進措施,並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「公務員赴陸專區/Q&A」,配合宣導下列事項:
(一) 公務員赴陸及港澳,不分平、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系統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。
(二) 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(例如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),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等需要簽署表件時,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,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,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。